(2016)鄂050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菊昌、吴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菊昌,吴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03民特3号申请人:吴菊昌,女,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人:吴军,男,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人吴菊昌、吴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菊昌、吴军称,在1999年2月13日下午5时左右发现婚生子吴晓世不见了,便立即向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向阳派出所报了警,但至今已经18年了,仍无小孩消息,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吴晓世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吴晓世,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昌市××岗区××路××号,原住宜昌市××岗区××路××号,系申请人吴菊昌、吴军的婚生子。于1999年2月13日下午走失,走失当日申请人向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向阳派出所报警,找寻至今无果。申请人吴菊昌、吴军申请宣告吴晓世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总第6648期)发出寻找吴晓世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吴晓世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菊昌、吴军婚生子吴晓世于1999年2月13日走失且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有吴军工作单位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人力资源处和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向阳派出所的《证明》证实,可以认定吴晓世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吴菊昌、吴军申请宣告吴晓世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晓世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严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