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郭铭铠与林周山、林乌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铭铠,林周山,林乌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5376号原告:郭铭铠,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艺,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周山,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乌美,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铭铠与被告林周山、被告林乌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铭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铭铠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铭铠撤回对被告林周山、被告林乌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铭铠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李昌明审 判 员 林荣堂人民陪审员 陈宝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炳杰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