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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莉与车爱民、陈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车爱民,陈建国,海兴县国民商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267号原告:李莉,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车爱民,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陈建国,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海兴县国民商城,住所地海兴县海港路南兴融街东。经营者:车爱民,基本情况同上。李莉与海兴县国民商城、车爱民、陈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莉负担。审判员  王宝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