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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青岛仲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明慧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仲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慧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217号原告青岛仲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0593346H。法定代表人许玉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越,系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滨,系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慧,女,汉族,1990年12月13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仲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明慧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仲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红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