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盖文军、徐启新诉被告程英、王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文军,徐启新,程英,王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681号原告盖文军,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系个体户。原告徐启新,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区,系个体户。被告程英,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居民。被告王喜伟,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居民。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的原告盖文军、徐启新诉被告程英、王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涉讼辽中县兴达石油煤炭经销处1991年1月1日成立,投资人为被告程英,2009年11月4日,程英将该经销处转让给被告王喜伟,2011年12月8日,王喜伟将该经销处转让给本案二原告,系两次买卖行为,属两个法律关系,经本院依法释明后,二原告仍坚持起诉二被告,故本案属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盖文军、徐启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40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沈大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志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