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5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范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628号原告:范某。被告: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如皋市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魏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