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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5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范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628号原告:范某。被告: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如皋市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魏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