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二松与陆红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松,陆红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992号原告:刘二松,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夏邑县骆集乡刘庄村李洼***号,现住德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炳,德清县洛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红儿,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刘二松与被告陆红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刘二松以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二松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二松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二松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