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东与被执行人程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东,程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东,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程宝林,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东与被执行人程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文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