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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光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新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光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新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356号原告:株洲光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建材大市场内*栋*号。法定代表人:文光建,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欢,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新钢,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株洲市人,自由职业。原告株洲光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新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株洲光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光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光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光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