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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玉喜与邯郸市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社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喜,邯郸市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社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749号原告:王玉喜。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敬霞,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万浩风景商务中心20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韶雄,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社英。原告王玉喜与被告邯郸市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社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玉喜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敬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于开庭传票传唤的2017年4月28日上午9时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玉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玉喜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审 判 员  常鲜霞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梦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