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玉喜与邯郸市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社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喜,邯郸市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社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749号原告:王玉喜。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敬霞,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万浩风景商务中心20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韶雄,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社英。原告王玉喜与被告邯郸市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社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玉喜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敬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于开庭传票传唤的2017年4月28日上午9时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玉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玉喜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审 判 员 常鲜霞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梦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