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翁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翁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1641号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荣昌大道577号。(组织机构代码:05552420-7)被执行人:翁清华,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与被执行人翁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翁清华支付7767.4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翁清华,尚未执行到位7767.44元及利息。通过对金融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相关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825执1641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毛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