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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特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瑞光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瑞光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特625号申请人:黄瑞光,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云,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瑞光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瑞光称,江勤珍于2011年9月13日以“申请人于2007年8月26日离家出走,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申请人黄瑞光死亡,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1)中一法民一特字第49号民事判决。宣告申请人黄瑞光死亡。现申请人在办理车辆年检时,被相关部门告知由于其已被宣告死亡,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故申请人黄瑞光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其的宣告死亡。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0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1)中一法民一特字第49号民事判决:宣告黄瑞光死亡。另查:申请人黄瑞光因经营生意失败后于2007年8月26日离开中山市,之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后于办理车辆年检时被相关部门告知已被宣告死亡,遂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4月27日,经江勤珍确认,被宣告死亡人黄瑞光并没有死亡。本院认为,当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现被宣告死亡人黄瑞光重新出现,江勤珍确认黄瑞光并没有死亡,故本院对申请人黄瑞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中一法民一特字第49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董诗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叶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