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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吴宗林申请执行王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林,王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吴宗林,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驰,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吴宗林申请执行王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驰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鸣审判员 瞿 泽 林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执行员 彭  竞书记员 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