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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遵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遵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1号9楼。法定代表人:王美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法定代表人:徐金明。上诉人遵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3民初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遵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本案应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遵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启飞审 判 员  万 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余胜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