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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冯炳锡与张玉萍、梁显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炳锡,张玉萍,梁显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677号原告:冯炳锡。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作武,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萍。被告:梁显佳。原告冯炳锡与被告张玉萍、梁显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袁作武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邻居关系,被告张玉萍于2016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归还。但被告张玉萍至今未还。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及被告张玉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梁显佳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原件1份,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张玉萍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两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上述证据1、2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玉萍于2016年8月1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20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归还。之后,被告张玉萍并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于是提起诉讼。另查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玉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玉萍欠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玉萍应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是被告张玉萍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起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玉萍、梁显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炳锡归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玉萍、梁显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炳锡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