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3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邹益平与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益平,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3227号之一原告:邹益平,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岫峰、王祥涛,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静(曾用名:谭桂花),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火金、宋小玲,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益平与被告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邹益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益平撤回对谭静的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益平撤回对谭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邹益平负担。审 判 员 洪春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戴小青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