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执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伍小红、曾有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小红,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曾有添,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执行伍小红与曾有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曾有添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本院已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曾有添的退休工资人民币1,200元,将按债权比例分配。经查,被执行人曾有添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伍小红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肖永德审判员 赖跃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富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