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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蔡久能、胡海清等与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久能,胡海清,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38号原告:蔡久能,男,汉族,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基建项目总经理,住天津市塘沽区。原告:胡海清,女,汉族,渤海石油管理局水电服务公司退休职员,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久能(系原告胡海清之夫),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34803-1,住所地天津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吴双印,总经理。原告蔡久能、胡海清诉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蔡久能、胡海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久能、胡海清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久能、胡海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蔡久能、胡海清负担。审 判 长  许洪霞审 判 员  张厚勇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