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申请执行赤峰三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赤峰三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浩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侨兴集团有限公司,温新力,吴瑞林,李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执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北街农行大厦。 负责人王文才,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赤峰三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5号中核大厦北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温新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陶海嘎查。 法定代表人温新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赤峰浩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新城区玉龙大街75号中核大厦北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董���长。 被执行人侨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汤泉侨兴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瑞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新力,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新城区。 被执行人吴瑞林,男,汉族,1952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李轻,女,汉族,1954年12月30出生,身份证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呼青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执行人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采矿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戴 飞 审 判 员 : 刘 军 助理审判员 :李学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 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