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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春霞与李栋、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霞,李栋,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066号原告:张春霞,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李栋,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张林,男,29岁,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被告李栋妻子。原告张春霞与被告李栋、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春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林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霞撤回对被告张林的起诉。审判员  何有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雨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