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执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章仁红、王万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仁红,王万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502号之一申请人:章仁红,女,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王万同,男,汉族,住金寨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皖15民终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万同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对王万同工资帐户进行了轮候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光福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胡先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