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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执字第3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彭守成与广州速时诚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守成,广州速时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执字第3471-1号申请执行人彭守成,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广州速时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三层自编5308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9150080-7。法定代表人秦怀舟。申请执行人彭守成与被执行人广州速时诚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广州速时诚服装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11779.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彭守成,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申请执行人彭守成于2015年6月11日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经搬迁,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动产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不具继续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锦耀审判员  吴森明审判员  黄晓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