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吴明修与扬州市江都区雪冠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修,扬州市江都区雪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198号原告:吴明修,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朱海骏,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市江都区雪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张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永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该公司员工。原告吴明修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雪冠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吴明修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吴明修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景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