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占新、王勤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占新,王勤生,王占杰,王兰阁,王兰才,王占良,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刘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财保31号申请人:王占新,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系死者蒋风荣之子)申请人:王勤生,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系死者蒋风荣之子)申请人:王占杰,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系死者蒋风荣之子)申请人:王兰阁,女,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系死者蒋风荣之女)申请人:王兰才,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系死者蒋风荣之女)申请人:王占良,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系死者蒋风荣之子)被申请人: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负责人:钱燕燕。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被申请人:刘晓庆,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申请人王占新、王勤生、王占杰、王兰阁、王兰才、王占良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刘晓庆、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名下的冀A×××××冀A×××××号汽车。担保人河北升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占新、王勤生、王占杰、王兰阁、王兰才、王占良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刘晓庆、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名下的冀A×××××冀A×××××号汽车。冻结二被申请人刘晓庆、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王占新、王勤生、王占杰、王兰阁、王兰才、王占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都坤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