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贺某某、陈某1、陈某2与被执行人明朗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利苹,陈佳依,陈佳文,明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贺利苹,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陈某1,女,2009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陈某2,女,2011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陈佳依、陈佳文的法定代理人:贺某某(陈某1、陈某2之母)。被执行人:明朗,男,1974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明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明朗在四川古蔺农商银行二郎支行有储蓄存款,并已于2016年11月29日依据(2016)川0525民初3117号民事裁定执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明朗在四川古蔺农商银行二郎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41300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尚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