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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699号原告:XX,男,生于1977年10月5日,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楚人桦,南漳县李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涛,男,生于1970年10月6日,汉族,住南漳县。原告XX与被告杨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艾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廖倩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