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博支公司诉崔光荣、昆明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博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561号起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博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教益路**号。负责人:郑云川,系公司总经理起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博支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崔光荣、昆明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二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诉称二被告将赔偿款3000元据为己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000元。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因不当得利不属于合同、侵权纠纷,不适用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只能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分别位于昆明市东川区、昆明市富民县。因被告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博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志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