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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辖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西和牌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与王兰、韩林宝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和牌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王某,韩某,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和牌黄金珠宝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原审被告:韩某,男,住址山西省朔州市。原审被告: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山西和牌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韩某、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2民初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西和牌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某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照在案的《企业信息查询单》,本案被告山西和牌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南路5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接收货币王某一方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不妥,但处理结果正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周玉宝审判员 曹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彩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