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7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彦萍与朝鲁门、图力古尔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萍,朝鲁门,图力古尔,边巴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9号申请执行人:王彦萍,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执行人:朝鲁门,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图力古尔,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边巴苏荣,女,1962年5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49号王彦萍申请执行朝鲁门、图力古尔、边巴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内0727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朝鲁门、图力古尔、边巴苏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242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图力古尔于2017年4月1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朝鲁门、图力古尔、边巴苏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