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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张金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张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住所地:正阳县。法定代表人:付永卫,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张金兰,女,1952年11月4日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申请执行张金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丈夫李保生账户存款,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在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翔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