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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沙耀侠与何晓莹、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耀侠,何晓莹,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007号原告:沙耀侠,女,1976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平林,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何晓莹,女,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航空产业支持中心316、317室。法定代表人:何晓莹,经理。原告沙耀侠与被告何晓莹、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7年4月28日,原告沙耀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沙耀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沙耀侠负担。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沙耀侠负担。审 判 长  刘婧代理审判员  王佳人民陪审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