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265王勤与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65号原告:王勤,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松,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龙山冶金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戴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勤诉被告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王勤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勤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勤负担。审 判 长  卢增吉审 判 员  焦 罗人民陪审员  胡增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