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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周永利与涿州市东仙坡镇上坡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利,涿州市东仙坡镇上坡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1108号原告:周永利,住涿州市。被告:涿州市东仙坡镇上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晓东,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周永利诉被告涿州市东仙坡镇上坡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永利、被告法定代表人贾晓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永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设备款2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为被告村庄安装监控设���,设备款共计26000元,安装完毕后,被告称村里没有钱,以后有钱了再给。2013年12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言明:今欠周永利给上坡村委会安装监控设备款26000元,上坡村委会承诺在三年内一次性给清。到2016年底,被告仍以无钱为由未给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辩称,我村委会是欠原告监控设备款26000元。因为村委会没有钱,所以没有及时给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出示的证据有:上坡村委会于2013年12月10日签的欠条一份,记载:“今欠周永利给上坡村委会安装监控设备款26000元,上坡村委会承诺在三年内一次性给清。”被告对此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对上坡村委会欠原告监控设备款26000元这一事实予以认可。现原告起诉向被告��张权利,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涿州市东仙坡镇上坡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永利监控设备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凌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