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6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6379之一贺小立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小立,张隆珊,黄冈昌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小立,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隆珊,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冈昌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兴,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贺小立与被执行人张隆珊、黄冈昌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贺小立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查询,但被执行人张隆珊、黄冈昌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小立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26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