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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邓时英、龙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时英,龙某1,龙雪梅,龙某2,杨建廷,吉学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时英(系死者之妻),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1(系死者之长子),男,200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雪梅(系死者之长女),女,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2(曾用名权春梅,系死者之次女),女,200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大友,系邓时英亲叔叔,龙某1、龙雪梅、龙某2外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廷,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审被告:吉学文,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上诉人邓时英、龙某1、龙雪梅、龙某2因与被上诉人杨建廷、原审被告吉学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王明会审判员 李中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主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