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霞、傅小波、傅仲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霞,傅小波,傅仲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07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刚。被执行人周霞。被执行人傅小波。被执行人傅仲权。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霞、傅小波、傅仲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周霞、傅小波、傅仲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霞、傅小波、傅仲权银行存款176991.1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云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 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