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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飞飞与孟克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飞,孟克乌力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5民初615号原告:刘飞飞,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孟克乌力吉,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原告刘飞飞诉被告孟克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立案。原告刘飞飞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飞飞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飞飞承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通嘎拉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