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6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秋玲诉裴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秋玲,裴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069号申请执行人徐秋玲,女,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裴姗,女,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徐秋玲诉裴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66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裴姗名下银行存款2048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