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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6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秋玲诉裴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秋玲,裴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069号申请执行人徐秋玲,女,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裴姗,女,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徐秋玲诉裴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66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裴姗名下银行存款2048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