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赵利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赵利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3729号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罗伟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周全,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阳,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利坤,男,汉族。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赵利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利坤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高瞻人民陪审员 李剑红人民陪审员 周树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袁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