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伍思敏与杜长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思敏,杜长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205号申请人伍思敏,女,汉族,1946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杜长春,男,汉族,1985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伍思敏与被申请人杜长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伍思敏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杜长春合同纠纷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伍思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伍思敏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依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