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勇与陈世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陈世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世茂,男,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勇与陈世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陈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981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336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1300元陈世茂已交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