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史伟胜与史振明、杨彩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伟胜,史振明,杨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伟胜,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史振明,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彩女,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史振明之妻。申请执行人史伟胜与被执行人史振明、杨彩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府民初字第0246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史振明名下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史振明名下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