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8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彬与梁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梁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8677号原告:王彬,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燕,北京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风,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与被告梁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彬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彬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由原告王彬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康 峰人民陪审员 帅永苹人民陪审员 王春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范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