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行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永湘、景洪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湘,景洪市人民政府,景洪市嘎洒镇曼迈村民委员会曼广龙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行终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永湘,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住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马敏慧,云南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景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景洪市么龙路**号。法定代表人白玲,市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忠、赵龙,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景洪市嘎洒镇曼迈村民委员会曼广龙村民小组。负责人岩温么,组长。上诉人王永湘因诉景洪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云28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湘以与被上诉人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永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永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王永湘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学军审判员 易 文审判员 邹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