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宝诉被告刘均水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刘均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776号原告:林宝,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佳木斯市。被告:刘均水,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原告林宝与被告刘均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林宝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泽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姜远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