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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宝诉被告刘均水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刘均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776号原告:林宝,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佳木斯市。被告:刘均水,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原告林宝与被告刘均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林宝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泽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姜远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