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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光武与厚筱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武,厚筱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384号原告:刘光武,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超,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厚筱兰,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华辉,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武与被告厚筱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武与被告厚筱兰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刘光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武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刘光武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 喻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贵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