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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临沭童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富田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童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富田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035号原告:临沭童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山,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庆,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富田肥业有限公司。原告临沭童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富田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沭童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沭童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临沭童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