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市梦芭蕾服饰有限公司、鲁德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梦芭蕾服饰有限公司,鲁德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梦芭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开发区歌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4984636-6。法定代表人:陈小康,经理。被执行人鲁德万,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梦芭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德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东阳市梦芭蕾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鲁德万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梦芭蕾服饰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265048.29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