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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胜与柯盛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柯盛包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849号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柯盛包,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陈胜与被告柯盛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审判员  吴卫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