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传清诉被告孙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清,孙顶顺,胡传清,孙顶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431号原告:胡传清,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孙顶顺,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传清诉被告孙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冠永 更多数据: